
隆德县人民检察院
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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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中,往往有人因一点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,沉不住气,管不住手,为图一时之快就挥拳相向,最终触犯刑法,悔之晚矣。
案情回顾:赵某与朋友去曹某经营的酒吧娱乐,期间曹某与赵某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。争执中,曹某捡起地上的空啤酒瓶击打赵某右后侧肩膀,啤酒瓶随即弹飞。随后曹某又用拳头连续击打赵某头部,还将赵某拉倒在地,再次捡起空啤酒瓶对赵某持续击打,造成赵某头部、肩部多处受伤。经司法鉴定:赵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血肿、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,右肩胛骨骨折,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;左前臂划伤,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最终,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检察官释法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检察官提醒:遇事莫冲动,三思而后行,用暴力解决问题,不仅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,还会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。遇到琐事发生争执时,务必保持冷静,要通过合法、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,切勿意气用事,让拳头击碎自己和他人的生活。